恒逸石化: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6-01-30 17:30:24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6-01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月26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
并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
的董事 9 人。
会议由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1.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的议案》
按照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PTA原料供应偏紧,为保障公司聚酯纤维的原料来源稳定,有效提升 2026 年聚酯纤维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一体化及效益最大化,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签订 2026 年度《精对苯二甲酸(PTA)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6 年度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 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 27,000
万元;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 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 650,000万元;向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 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500,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香港逸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逸天”)签订2026 年度《原油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6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香港逸天采购原油,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 1,000,000 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逸盛新材料的董事。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逸天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董事吴中先生同时为香港逸天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2《关于向关联人采购燃料、动力和商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6 年度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逸己内酰胺”)签署《辅助材料购销协议》《产品购销协议》,预计向恒逸己内酰胺采购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 7,000 万元,预计向恒逸己内酰胺采购动力及能源品金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与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宸”)、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锦纶”)签订 2026 年度《产品购销协议》,主要内容为 2026 年度公司分别向杭州逸宸、恒逸锦纶采购锦纶切片,预计金额分别不超过 300,000 万元、200,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2026 年度与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恒鸣”)签署《产品购销协议》,预计 2026 年向绍兴恒鸣采购聚酯产品金额不超过 1,000,000 万元,采购包装物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副总裁兼董事会
秘书兼财务总监郑新刚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3《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劳务服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6 年度与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峙码头”)签署《货物装卸服务协议》,向其采购货物装卸服务,预计采购金额不超过 4,500 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吴中先生同时担任青峙码头的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吴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4《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 2026 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6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 PX,预计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 2026 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6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 PIA,预计销售金额分别不超过 35,000 万元、30,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绍兴恒鸣、海宁恒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骐环保”)、青峙码头签订关于动力及能源品的《产品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6 年度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绍兴恒鸣、恒骐环保、青峙码头销售动力及能源品,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销售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向绍兴恒鸣销售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向恒骐环保销售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向青峙码头销售金额不超过 65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锦纶、绍兴恒鸣、杭州逸宸签订 2026 年度《产品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6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逸锦纶、绍兴恒鸣、杭州逸宸销售聚酯产品、辅助材料及包装物,其中 2026 年向恒逸锦纶销售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 3,300 万元,向绍兴恒鸣销售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15,000 万元,向绍兴恒鸣销售包装物金额不超过 3,700 万元,向绍兴恒鸣销售聚酯产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向杭州逸宸销售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绍兴恒鸣签订 2026 年度《设备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 2026 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提供设备,向绍兴恒鸣销售设备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
由于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郑新刚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恒骐环保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能源有限公司之合营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由于公司董事吴中先生同时担任青峙码头的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5《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逸盛新材料、恒逸锦纶、绍兴恒鸣、杭州逸宸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上述关联公司提供2026年度货物运输服务,其中:向逸盛新材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5,500万元,向恒逸锦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 1,600 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货
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 16,000 万元,向杭州逸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金额不超过2,5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向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 2026 年度工程管理服务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绍兴恒鸣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向绍兴恒鸣提供 2026 年度商标许可使用服务,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郑新刚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新材料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6《关于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和支持的议案》
同意公司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合计金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
因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郑新刚先生担任浙商银行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且交易事项为服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6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内容请见 2026 年 1 月 3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融资效率及资金使用灵活性,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拟向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合计金额为 100,000 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借款年利率以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借款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