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锡有色: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6-01-23 17:09:06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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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含义:
北部湾港集团 指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金属集团 指 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华锡集团 指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锡有色、上市公司 指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金属合伙企业 指 广西关键金属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五吉公司 指 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
来冶公司 指 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治区政府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国资委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北部湾港集团将其持有的华锡集团 48.19%股权作价出资设立关
键金属集团,且北部湾港集团与关键金属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指 议》,将持有的剩余华锡集团28.79%股权无偿划转给关键金属集
团。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广西国资委、直接控
股股东华锡集团未发生变化,关键金属集团以间接方式合计控制
上市公司56.47%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收购报告书》 指 关键金属集团为本次收购事宜编制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合资合作协议》 指 本次交易中北部湾港集团与关键金属合伙企业签署的《广西关键
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协议》
《无偿划转协议》 指 本次交易中北部湾港集团与关键金属集团签署的《国有股份无偿
划转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6)第 5005-1 号
致: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关键金属集团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本次收购所涉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键金属集团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说明、承诺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关键金属集团提供的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下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键金属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202MAK6XRND5X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421,5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罗勇
成立日期 2026年1月16日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城西路71号
许可经营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勘查;第二、三类监
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
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检验检测服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
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测绘服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水运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经营范围 活动;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
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矿山机械制
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
料销售;计量技术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百货销售;
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
造;矿山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6年1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关键金属集团提供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所作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键金属集团的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关键金属集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键金属集团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键金属集团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北部湾港集团 270,000.00 64.05%
2 关键金属合伙企业 151,516.00 35.95%
合计 421,516.00 100.00%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关键金属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关键金属集团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键金属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