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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玻: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6-01-13 21:03:01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Pharmaceutical Glass Co., Ltd.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六年一月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实施,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99,084,233 股的 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235,118,786.25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药用玻璃行业长期向好,头部企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药用玻璃是最重要的药用包装材料之一,相对于其他医药包装材料,药用玻璃具有透明性、光洁性、阻隔性、化学稳定性、耐温性、相容性、再生性等诸多优良特征,是生物制剂、高端注射剂等领域不可替代的包装容器。
近年来,国家药品质量监管日趋严格,公众对药品安全日益重视,药用玻璃等医药包装材料的质量要求不断提升,头部企业的龙头效应更加明显。同时,随着我国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产生物制剂、创新药快速增长,对高端药用玻璃需求有望持续增加。未来行业将继续向更安全、更高质量发展,头部企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公司长期从事药用玻璃生产经营,是药用玻璃行业龙头企业,也是国内较少的掌握全套中硼硅模制瓶制造核心技术的企业之一,在药用玻璃包装行业及制药企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与国内大型制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具有显著的品牌优势、客户优势、规模优势、质量研发优势。新形势下,公司作为药用玻璃行业龙头企业将继续发挥优势,巩固和扩大领先优势。
2、对标国际领先企业,抢夺高端市场话语权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建立起完整的药包材产业体系,但在高端细分领域仍面临“卡脖子”风险。当前,在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引领下,国内中硼硅模制瓶薄壁轻量已实现突破并持续优化,但高端中硼硅玻璃管材等领域仍处于跟跑并跑阶段。与国际领先药包材企业相比,除一些关键技术工艺尚待积累、突破外,我国企业在全球认证、产业链全球布局、高端精密给药系统、研发投入及产品储备方面仍有差距,海外高端产品市场占有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与地缘政治更加复杂,要求国内领军企业必须加大研发投入,加速核心技术攻关,从单纯的普通产品竞争转向更加侧重关键技术工艺竞争、高端精密产品竞争及品牌竞争,抢夺高端市场话语权。

山东药玻是国内药用玻璃行业的龙头,在模制瓶领域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具备较强的规模优势与客户基础,产品收入、外销收入呈稳定增长趋势,具备对标国际领先企业,抢夺高端市场话语权的基础。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国药集团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以生命健康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国药集团是中国及全球规模、效益和综合实力领先的综合性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拥有科技研发、工业制造、物流分销、零售连锁、医疗健康、工程技术、专业会展、国际经营、金融投资等医药大健康全产业链。近年来,国药集团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部署要求,聚焦产业专业化整合,加快制药业产供链国产化替代,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防范生命科学产业上游"卡脖子"风险,维护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本次发行完成后,国药集团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药玻更好借助国药集团企业在医药研发、医药工业、全球网络布局等领域资源积累创造便利条件,更好地服务国家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更好保证我国生物药、创新药加速发展。
2、更好支撑公司向科技型国际化企业转型发展
公司作为国内药用玻璃行业的龙头,在模制瓶领域竞争优势突出,公司已经形成涵盖玻璃瓶与丁基胶塞、铝塑组合盖,以及塑料瓶等一整套的包装产品体系,产品规格逾千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在行业内具有规模优势。公司在新产品开发及品质提升、工业装备自动化技术升级、药用包装材料与药品相容性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国内率先掌握中硼硅模制瓶全套工艺实现自主可控,轻量薄壁的中硼硅模制瓶(仿管制瓶)产品进一步扩大技术领先优势。对比国际领先药包材企业,公司产品体系仍有进一步丰富空间,在高端覆膜胶塞、预灌封高端市场份额、全球生产网络布局等方面仍有差距,研发超前性程度与打造科技型国际化公司目标尚不匹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持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新技术新产品投入力度,在更多药包材细分领域打造核心优势产品,推动高端药用胶塞、高分子材料、新型和复杂给药装置等领域的行业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加快更好构建
“瓶+塞+盖+给药系统”一体化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加快提升国家药用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和实力,进一步提升智能制造水平,进一步促进山东药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可以加快拓展全球产业网络布局,专业化整合国内外资源,建设辐射全球的医药材料产业基地,完善医药全产业链布局,助力公司业务更快发展。可以更好地与国药集团生物药、创新药、基础医药工业、全球网络布局形成协同联动,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巩固公司市场领先地位,在更加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下更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国药集团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以生命健康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国药集团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部署要求,加快制药业产供链国产化替代,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防范生命科学产业上游"卡脖子"风险。山东药玻是我国药用玻璃行业的龙头企业,掌握中硼硅模制瓶、中硼硅拉管等核心工艺,产品质量领先,可以为我国生物药、创新药提供玻璃包材保障。本次发行完成后,国药集团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药玻更好借助国药集团企业在医药研发、医药工业、全球网络布局等领域资源积累创造便利条件,更好地服务国家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更好保障我国生物药、创新药加速发展。
2、更好支撑公司向科技型国际化企业转型发展
公司在新产品开发、传统产品品质提升、工业装备自动化技术升级、药用包装材料与药品相容性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对比国际领先药包材企业,公司产品体系仍有进一步丰富空间,在高端覆膜胶塞、预灌封高端市场份额、全球生产网络布局等方面仍有差距,研发超前性程度与打造科技型国际化公司目标尚不匹配。

当前,公司正处于向科技型、国际化公司转型的时期,需要加大投入,加快科研创新能力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能力提升和产品储备,在更多药包材细分领域打造核心优势产品,加快更好构建“瓶+塞+盖+给药系统”一体化体系,加快全球产业网络布局。本次发行也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持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新技术新产品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持续推进产业专业化整合,打造科技型国际化企业,巩固公司市场领先地位,在更加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下更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
除此外,公司还可以进一步加大资源投入,以进一步提升自动化水平为抓手,将智能制造、连续制造、双碳目标有机结合,进一步有效控制生产成本和节能减排,推进 ESG、ESHQ 管理体系实施,更好地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国药国际、山东耀新。
2026 年 1 月 13 日,山东药玻与国药国际、山东耀新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国药国际、山东耀新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199,084,233 股,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0%,最终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完成后,国药国际将持有公司 156,007,310 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8.08%,山东耀新将持有公司 43,076,923 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4.99%,国药国际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3.08%,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国药国际、山东耀新,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为国药国际、山东耀新,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认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16.2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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