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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乐股份: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6-01-12 17:21:3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致: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及 2025 年 4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于上述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申
请办理本次上市的相关事宜。
2025 年 12 月 23 日,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为本次上市所作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
2025 年 10 月 30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 25 次上
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12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下发《关于同意双乐颜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78号),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
册之日(2025 年 12 月 5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江苏双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泰州市数据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28114265267XQ 的《营业执照》。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7 号)及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44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 万股,发行人股票于 2021年 7 月 29 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双乐股份”,证券代码为“301036”。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发行人股票现仍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之规定,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在《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换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将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发行人应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并在泰州市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设立以后已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对《公司章程》做出必要的修改,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
2024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865.92 万元、4,727.72 万元、12,069.76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6,554.47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含本数),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
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00%,第五年 1.50%,第六年 1.80%。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在《募集说明书》规定了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人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不存在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而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等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对照《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符合该等要求: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并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也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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