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6-01-09 19:26:41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6011966 电子邮箱:grandallyc@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一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6]001 号
致: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西部创业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朱
文煜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 15:0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
路 168 号 C 座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上发布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对本次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
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会登记办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 月 5 日,
会议日期为 2026 年 1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9 日 15:0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陈存兵先生主
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838,213,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758%。参与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7 人,代表股份 18,600,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754%。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243 人,代表股份共计 856,813,6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51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24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60,966,48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1.0374%。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1 月 5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
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 2 项,分别为《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提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600,623,42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0899%;反对股份数为 5,454,976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9000%;弃权股
份数为 61,67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
数的 0.0102%。关联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
项提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55,449,8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28%;反对 5,454,976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89%;弃权
61,6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提案》
同意股份数为 850,613,96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2764%;反对股份数为 5,497,176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6416%;弃权股
份数为 702,476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
数的 0.082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54,766,8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85%;反对 5,497,176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51%;弃权
702,4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4%。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西部创业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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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柳向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