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6-01-04 15:32:3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运作并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以下简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责权对等原则,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违反股票交易及证券监管规定事项
1、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2、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相关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本人及其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3、违反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本人及其亲属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违规减持等;
4、因违反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
5、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或市场禁入决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二)履行工作职责涉及事项
1、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议决议、董事长与总裁联席办公会议决议;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而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3、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重要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5、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内部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6、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7、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8、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9、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措施
第七条 问责措施如下: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扣发工资、奖金;
4、留用察看;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罢免职务、解除劳动合同;
7、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问责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长与总裁联席办公会议、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因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一定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
3、经调查确认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
4、经调查确认非主观因素,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5、当事人向公司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书面及口头表决中明确个人意见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2、相关事项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3、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4、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
5、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
6、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半数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董事长或总裁提出。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举报被问责人违法违规、不履行或不作为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告知被问责人其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诉。公司董事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问责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由董事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