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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2-31 17:49:42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
股份)投资行为,落实投资管理责任,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维护宏达股份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投资相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宏达股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达股份及所属企业(统称“企
业”)。所属企业指宏达股份所属全资、控股的直属企业(含分公司),以及纳入直属企业(含分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宏达股份或所属企业在
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对原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购置不动产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特许经营权类基础设施项目、投资+EPC 类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房地产项
(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出资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含分公司),对已出资企业追加投 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产业 基金、引导基金等)出资、债转股等。获取探矿权、购买专 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等无形资 产投资(不含特许经营权类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 采矿权获取、矿产勘查类),投资权限按照股权投资执行。
第四条 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务宏达股份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 业,注重业务协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宏达股份高 质量发展。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 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 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 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职能导向。战略性投资项目,以夯实产业基础、 实现转型发展为目标,兼顾产业布局与投资收益;市场竞争 性投资项目,处于充分竞争领域且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以 风险可控、经济效益最优、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 注重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
(五)分类监管。强化投资主体责任,规范投资主体行 为,加强投资事项决策和执行监管。

第五条 相关术语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宏达股份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的投资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投资额,全资及控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额是指项目投资总额;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在项目总投资金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探矿权获取项目除外,全资及控股探矿权项目投资额指项目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三)本办法所称主业,宏达股份主业是指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制定的核心主业及培育主业,所属企业主业是指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宏达股份确认的核心主业及培育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四)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投资活动。
(五)本办法所称市场竞争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领域且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以风险可控、经济效益最优、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注重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的投资。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宏达股份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
司进行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管理中履行相关职能。
第七条 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必须经宏达股份党委会前
置研究。
第八条 宏达股份总经理办公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的投资管理事项进行决定,并参与非授权范围的投资管理事项讨论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第九条 宏达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对宏达股份重
大战略和投资管理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根据议事规则对宏达股份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宏达股份建立专家顾问咨询机制,根据需要对
投资项目进行分析研究,为投资立项或投资决策提供支撑。
第十一条 宏达股份战略投资部作为宏达股份投资管
理综合业务部门,负责投资管理统筹工作;宏达股份其他相关部门作为投资管理工作的重要参与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职责;各所属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是本企业投资活动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投资活动全面负责。
第三章 投资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逐级落实责
任,建立投资活动管理体系;建立投资管理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会监督、产权管理、绩效考核、资本
运营、干部管理、监督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投资活动全程全面管理。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
出等工作的研究论证。新投资项目在决策前,应深入进行技术、市场、经营、财务、合规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对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进行评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须委托独立、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境外非主业投资的,应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公司合作开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项目投资决策前实施立项。宏达股份拟直接投资项目由宏达股份战略投资部牵头开展立项研究,组织编制投资立项材料,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项目审查。所属企业拟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开展立项研究工作,在履行内部立项决策程序后将项目立项材料正式报送宏达股
份完成立项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未履行立项程序或是立项未经批
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出约束性报价、参与对外正式投标或向政府部门报批等。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是各自投资项目实施后的责任主体,应
严格按照对应决策机构依法批准的内容实施投资事项,未按投资决策权限履行完毕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不得擅自实施或变更。投资主体各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各投资主体
应安排经办部门或人员处理具体事项。项目投资合同、项目公司章程、议事规则、重要管理决策制度,应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应结合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风险识别
及防范、财务预期指标等开展投中管理工作,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将运用于完善投资管
理机制、优化同类项目投资决策、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授权放权动态调整及责任追究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采用对比法,即根据
评估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比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或调整批复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企业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后评价,
主要对研究决策、建设运营、资金使用、风险管理、投后管理、投资收益等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宏达股份建立投资管理工作综合评价机
制,评价结果与相关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
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定期对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优化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场竞争性投资项目应积极引入社会各
类投资机构参与。重大股权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由独立、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宏达股份对外投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投资主体应配合宏达股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对于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秘密或谋取私利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机构的责任。

第九章 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收回对外
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因投资项目(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宏达股份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转让对外
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因投资主体资金不足而难以补充投资资金的;
(四)宏达股份认为有必要转让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投资管理职责造成企业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对投资
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宏达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2 年 8 月 30 日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宏达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授
权宏达股份战略投资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宏达股份可在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指引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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