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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航: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2-30 21:54:45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3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考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监管规则、《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
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独
立董事担任,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条件及其满足;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查及批准向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终止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同条款一致,若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赔偿应公平合理;
(五)审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不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确保该等安排与合同条款一致,若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赔偿应公平适当;

(六)研究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职工收入分配、公司年金等薪酬福利政策及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公司董事会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其表决
通过的决议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
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发出,但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期限。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发出。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现场会议、通讯(视频、电话等)会议、现场结合通讯会议、书面议案会议等。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
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为其工作提供支持。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委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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