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坤新材: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30 20:12:54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
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
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
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
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根据公司内部决策制度确认该等金额的交易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公司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五)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一)公司财务中心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付诸实施;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4、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
5、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6、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7、负责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公司财务制度,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三)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方案。经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2、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根据金融机构报价填制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单并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单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3、财务中心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中心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定期汇总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情况,按时报送财务总监和董事长。
出现以下情况,财务中心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交临时报告:
(1)金融衍生品业务在过去 12 个月内实际亏损达到上年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 10%;
(2)持仓规模超过同期套期保值范围或持仓时间超过 12 个月。
5、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汇总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情况后,及时告知证券部。
6、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财务中心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交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进行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中心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