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12-30 20:09:5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211-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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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释义......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
六、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及演变......11
七、发行人的业务......11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5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6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
二十、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8
二十一、结论意见...... 18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满坤科技/ 指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吉安市满坤科技有限公司于
公司 2018 年 11 月 7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满坤有限 指 吉安市满坤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4 月 9 日,系发行人
前身
深圳满坤 指 深圳市满坤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满坤电子 指 深圳市满坤电子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已对外转
让
伟仁达 指 GRAND HOPE TECHNOLOGY CO., LIMITED(伟仁达科技有限
公司),系发行人境外的全资子公司
新加坡泰坤 THAI KUN PTE. LTD,系伟仁达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境外的
二级全资子公司
泰国泰坤 THAI KUN CIRCUIT COMPANY LIMITED,系新加坡泰坤的控
股子公司,发行人境外的三级控股子公司
洪氏家族 指 洪俊城、洪娜珊、洪耿奇、洪耿宇、洪丽旋、洪丽冰、洪记英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保荐机构/平安证 指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3〕3-245 号”“天健审〔2024〕
3-159 号”“天健审〔2025〕3-236 号”《审计报告》
《前募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5〕3-479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发行预案》 指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
《募集资金使用可 指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行性分析报告》 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 指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执业规则》
《 编 报 规 则 12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号》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井开区 指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商局/市监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所律师就具体事项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的时间,除文中另有所
查询日 指 指外,系指 2025 年 12 月 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中的某一天
或某个期间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211-1号
致: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有关的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独立性;
5.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及演变;
7.发行人的业务;
8.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发行人的税务;
16.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