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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30 19:09:17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办理各类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提
交由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空缺期间,由审计委员会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签字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内部审计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年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针对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内部审计部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实施。
2、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对象。特殊审计事项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3、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并确定审计重点,由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
提供专业建议。
4、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记录的事实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的建议。
5、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在3 个工作日内拟定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如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初稿存在较大异议,经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与审计对象直至其直接上级经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异议写入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审计报告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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