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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30 19:09:4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
的培训。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同时,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报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并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本规程总则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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