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30 18:58:09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30 日,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应当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二)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涉及公司募集资金的支出,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按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经逐级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付款。
(三)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
(五)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
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二条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和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二)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三)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四)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