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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30 18:06:29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3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股份”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0 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3 日
7、主持人:董事长许明哲先生
8、会议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 5729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4 人,代表股份 921,296,35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5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00,02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53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1 人,代表股份 121,274,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41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2 人,代表股份 116,589,95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0 人,代表股份 116,568,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836%。
3、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加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8,398,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4%;
反对 2,78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8%;弃权
1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691,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41%;反对 2,78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849%;弃权 1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0%。
本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8,296,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4%;
反对 2,7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7%;弃权2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590,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73%;反对 2,7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841%;弃权 2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6%。
本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8,295,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3%;
反对 2,78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8%;弃权2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589,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65%;反对 2,78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849%;弃权 2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6%。
本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8,277,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4%;
反对 2,79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7%;弃权2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571,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11%;反对 2,79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000%;弃权 22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9%。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8,249,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3%;
反对 2,8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3%;弃权2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543,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68%;反对 2,82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201%;弃权 2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1%。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8,830,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4%;
反对 7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8% ;弃权1,69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24,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54%;反对 7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9%;弃权 1,69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27%。
7、审议通过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015,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55%;
反对 1,40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5%;弃权1,87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309,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64%;反对 1,40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073%;弃权 1,87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63%。
股东倍有智能科技(长春)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 800,000,000股,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冯聪律师、何广远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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