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30 18:06:25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1 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方签署前述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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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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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
(八)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8.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逐级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逐级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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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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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