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30 16:45:23
股票代码:600362 股票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2025-045
债券代码:243700 债券简称:25 江铜 K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4 月 26 日,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与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集团)签署了《金
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江铜集团将与财务公司开展存款和贷款业务,其中贷款(指向江铜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保函、提供透支额度、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等综合信贷服务)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 万元;每日贷款余额不超过存款之每日余额,形成“净存款”,且存入存款为贷款提供担保之业务,同时,财务公司将向江铜集团提供结算服务。上述议案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资产的合理配置,充分实现各方的资源共享及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本公司综合效益,财务公司与江铜集团重新签署了
有效期自 202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8 年 12 月 29 日的新《金融服务协
议》,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2026 年度、2027 年度及 2028 年度江铜集团将继续与财务公司开展存款和贷款业务,其中贷款(指向江
铜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保函、提供透支额度、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等综合信贷服务)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80,000 万元;每日贷款余额不超过存款之每日余额,形成“净存款”,且存入存款为贷款提供担保之业务,同时,财务公司将向江铜集团提供结算服务。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协议,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均投了赞成票。
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请股东会审批之情形,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
其他事项:上述关联交易协议是本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签署的协议,并无其他任何附加条件。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2024年4月26日,财务公司与江铜集团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在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基础上,调整了部分条款。根据该补充协议,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江铜集团将与财务公司开展存款和贷款业务,其中贷款(指向江铜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保函、提供透支额度、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等综合信贷服务)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0万元;每日贷款余额不超过存款之每日余额,形成“净存款”,且存入存款为贷款提供担保之业务,同时,财务公司将向江铜集团提供结算服务。上述议案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为进一步提高资产的合理配置,充分实现各方的资源共享
及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本公司综合效益,财务公司与江铜集团重新签署了有效期自2025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29日的新《金融服务协议》,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江铜集团将继续与财务公司开展存款和贷款业务,其中贷款(指向江铜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保函、提供透支额度、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等综合信贷服务)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00万元;每日贷款余额不超过存款之每日余额,形成“净存款”,且存入存款为贷款提供担保之业务,同时,财务公司将向江铜集团提供结算服务。
(三)鉴于财务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江铜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关联董事郑高清先生、周少兵先生、喻旻昕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请股东会审批之情形。
(六)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江铜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2025年12月29日,其合计持有本公司45.72%股份。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江铜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2.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4.法定代表人:郑高清
5.注册资本:人民币672,964.61万元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矿石销售。
7.截至 2024 年底,江铜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24,985,533.68
万元;净资产为 9,314,108.3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2.72%;2024 年1—12 月,江铜集团营业收入为 55,883,063.53 万元;净利润为702,802.57 万元。
2025年9月30 日,江铜集团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0,482,905.83万元;净资产为 10,012,412.8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7.15%;2025年 1—9 月,江铜集团营业收入为 42,292,713.74 万元;净利润为
662,984.96 万元。
(三)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3.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100号金融街·世纪中心B座办公楼第5层
4.法定代表人:张嵩
5、注册资本:人民币260,000万元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财务指标:截至 2024 年底,财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2,825,146 万元;净资产为 443,721 万元,2024 年 1—12 月,财务公
司实现营业收入为 48,781 万元;净利润为 37,196 万元。
截至 2025 年 11 月底,财务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2,526,810
万元;净资产为 464,373 万元,2025 年 1—11 月,财务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为 32,132 万元;净利润为 23,549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风险监控措施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乙方)依据本协议向江铜集团(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为企业间经济交往中的有偿资助,资助提供方有权遵循公平市场原则对其所提供之资助收取合理的费用,资助接受方亦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具体分担原则:
(1)对江铜集团存放在乙方款项之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政策执行,或按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给予江铜集
团的同类业务利率水平,同时亦不可高于乙方提供予其他独立第三方存款者之存款利率。
(2)对于乙方在江铜集团存款余额以内给江铜集团之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为江铜集团提供贷款、票据贴现、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保函、提供透支额度、应收账款保理及融资租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利率政策或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给予江铜集团的同类信贷服务条款执行,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对乙方而言属于较佳之条款)提供,并且每日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80,000 万元。
(3)对于乙方提供给江铜集团向第三方支付货款或资金之结算服务及国家规定收费之结算服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且相关费用在协议有效期间每个会计年度不高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间,江铜集团在乙方之每日存款余额大于乙方向江铜集团提供之每日贷款余额。江铜集团向乙方为江铜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倘若江铜集团或其成员单位违反本协议或实施合同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信贷导致乙方无法收回贷款或其任何部分,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和实施合同约定,以江铜集团在乙方的存款抵销乙方向江铜集团或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供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乙方无需就江铜集团向乙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4.上述协议的履行责任和义务,将由财务公司与江铜集团成员单位承担。协议在本次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有效期自2025年12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
(二)风险监控措施
为降低及监控财务公司根据关联交易协议向江铜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服务的风险,将有以下主要监控措施:
1.财务公司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进行持续的严格监管。财务公司须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供监管报告。
2.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引及监管下,财务公司已建立具有规模的风险管理系统及内部监控政策,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财务公司的资产安全;
3.本公司的独立审核委员会已经将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纳入其整体风险管理架构之中,将会监管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该等政策和操作的遵守情况,包括详尽年度评估;
4.财务公司将会采取作为其标准审批程序的一部分,以确保向江铜集团提供借贷及融资服务的总结余不超过来自江铜集团的存款总余额,并且与江铜集团有关贷款之每日贷款余额为不超过各年度上限;
5.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就所有《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交易在交易的不同阶段(交易之前、交易过程中及交易之后)进行风险评估并须接受独立审核委员会的定期审核;
6.江铜集团向财务公司为江铜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贷款提供担保;
7.本公司将确保严格遵守有关控制财务风险的完善内部指引及程序;并将确保严格遵守应遵循的所有可适用的监管法律及法规;
8.财务公司的业务审批程序将不会受江铜集团影响:
(1)法律法规监管—财务公司业务审批程序及内部监控须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财务公司在审
批业务时须保持独立。未有遵守有关规定乃违反中国规则及法规,将受到严重处罚。参与贷款审批程序的个别人士须就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及法规承担个人责任;
(2)财务公司将严格遵守获独立审核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