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2-30 15:51:42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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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天业股
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
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证券法》”)、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管理规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则”)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资融券交易的,不得进行以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融资融券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交易。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 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监督。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况。 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告。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 应当于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 (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
部,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 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称自律监管指引 15 号) 第十条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 种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人员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 秘书汇报,说明该买卖行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经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将意 事项等进展情况,经董事会秘书核 本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 见反馈拟进行买卖的董 查后,将意见反馈相关董事和高级 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
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级管理人员。存在不得减持情形 以及不存在本指引第五条至第九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 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
交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 不限于: 《自律监管指引 8 号》第四条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
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 源; 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
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 规定情形的说明等。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
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变动管理规则》第九条 上
超过 3 个月。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
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 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
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 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
告。 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
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
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