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29 18:35:20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签字后上报。
第三章 重大信息事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下列事项或情
形,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的重要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提示:上述交易标的占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的比例是指占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的比例。下同)
(四)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的或 12 个月累
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
(六)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二) 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已披露
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工作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事项进行评估并负责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及披露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