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29 18:35:20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
期一)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证 券 日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
厦 42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82
人,代表股份合计 282,259,21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544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67,178,2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019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9 人,代表股份 15,080,9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5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281 人,代表股份
23,746,9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015%。其中现场出席 2 人,代表股份 8,666,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764%;通过网络投票 279 人,代表股份 15,080,9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5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制定《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议案 1、议案 2 采用累积投票提案方式,实行等额选举;议案
3、议案 4 采用非累计投票提案方式。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共四项,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泰锋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318,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80%。
(2)选举胡东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198,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8%。
(3)选举党龙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680,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62%。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郝向丽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307,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41%。
(2)选举傅国华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270,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3%。
(3)选举刘欣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9,441,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16%。
3、关于制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375,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3325%;
反对 1,744,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6180%;
弃权 1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
4、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370,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308%;
反对 1,749,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197%;
弃权 1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及律师签字区域)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元宝 (签字)
经办律师: 任斌 (签字)
经办律师: 马文文 (签字)
202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