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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2-29 18:35:08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不再担任委员职务,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能适当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前条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 2008 年
制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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