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29 18:28:26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10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周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9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2025年12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4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1,850,85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6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4,441,15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0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7,40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48%。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23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233,41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5%。
3、公司部分董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8,095,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31%;
反对 3,505,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5%;弃权24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478,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91%;反对 3,505,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992%;弃权 24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7%。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李明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58,237,048 股,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35,176,285 股,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86,204,109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25,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09%;
反对 3,45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71%;弃权2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25,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09%;反对 3,45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871%;弃权 2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9%。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