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宝钢股份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29 17:47:31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63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 回购股份
□其他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72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440,000,000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2.02%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是,预留数量40,000,000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9.09%
□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权益 400,000,000股(份)
数量
激励对象数量 1,900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4.13%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范围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
其他,_核心技能人员_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4.49/股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696382C
法定代表人 邹继新
注册资本 2,226,220.0234万元
成立日期 2000-02-03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股票代码 600019
上市日期 2000-12-12
主营业务 钢铁冶炼、加工,电力、煤炭、工业气体生产等
所属行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4年/2024年末 2023年/2023年末 2022年/2022年末
营业收入 322,116 344,500 367,7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7,362 11,944 12,187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6,841 10,453 10,604
损益的净利润
总资产 364,874 376,051 398,2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200,548 200,325 194,623
东的净资产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4 0.54 0.55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34 0.55 0.56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31 0.48 0.49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3.65 6.01 6.33
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3.39 5.26 5.51
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1 邹继新 董事长,党委书记
2 刘宝军 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3 高祥明 董事
4 姚林龙 董事
5 周学东 董事,党委副书记
6 王峰涛 职工董事、总经理助理
7 陈力 独立董事
8 关新平 独立董事
9 苏敏 独立董事
10 李志青 独立董事
11 吴军 副总经理
12 王娟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3 彭俊 副总经理
14 蔡延擘 副总经理
15 武凯 总法律顾问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激励计划。
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2.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3.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稳健发展;
4.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人才,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宝钢股份A股普通股。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或“公司”)回购股票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2023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宝钢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宝钢股份用不超过30亿元的自有资金,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8.86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A股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3.3亿股,不超过5亿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约1.48%-2.25%,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的股份用于未来连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2024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2),2024年10月15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404,772,657股,占公司总股本(21,985,240,734 股)的比例约为1.84%,回购最高价格7.10元/股,回购最低价格5.57元/股,回购均价6.16元/股,使用资金总额249,188.19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股股份,并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丰富激励举措,保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筑利益共同体,调动骨干积极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44,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78,208.4749万股的2.02%。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40,000万股,
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91%,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4%;预留授予4,000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9%,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8%。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等骨干人员。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参与本计划的员工在2024年度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B及以上。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激励对象不超过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