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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信托: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29 17:46:30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
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配合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所涉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应当督促本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
当本部门、单位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相关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发生变化时,应以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变更后的人员名单,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二条 凡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已披露的公告发送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或者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三)其他披露文件,指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审核,由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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