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26 18:33:36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和报告时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
(一)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 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上市公司存
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 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告知,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 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
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
解散程序;
(七) 出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 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 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
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第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报告:
(一) 拟提交公司及本单位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下列重大事项:
1、日常交易;
2、重大交易;
3、关联交易;
4、重大风险;
5、重大变更;
6、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拟签订日常交易相关合同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应当将合同要点在合同签订时及时报告:
(一)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二) 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三) 其他可能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合同。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拟发生下列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的重大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的需报告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条 上述第九条所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签署协议前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 公司依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第(二)至(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上述报告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公司分期实施上述交易事项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上述报
告标准。
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及时报告。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或者公司与签订合作协议,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一)拟参与设立或者认购份额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者募集失败;
(二)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三)投资基金进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者资产收购事项;
(四)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者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一)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义务或者计划安排;
(二)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提前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各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在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在交易发生前报告: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