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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26 16:15:42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10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2025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 336.69 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公司及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 329.01 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117.42 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211.59 亿元人民币;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 2.10 亿元人民币;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或联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 5.58 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公司可通过子公司作为具体担保合同的担保主体,每笔担保金额及期限根据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
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公司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予的担保额度内,将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
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51,068 万元分别调剂至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嘉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太仓绿能热力有限公司、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使用;将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子公司仙居鑫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15,000 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子公司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使用。
本次担保额度调剂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 经审批担保 已调剂使 本次调剂 调剂后担保 调剂后担保 调剂后可使
额度 用额度 担保额度 额度 金额 用担保额度
协鑫智慧
能源(苏 250,000.00 -8,597.00 -51,068.00 190,335.00 125,720.00 64,615.00
州)有限
公司
嘉兴协鑫
环保热电 24,450.00 - 6,500.00 30,950.00 30,950.00 -
有限公司
太仓绿能
热力有限 - - 1,568.00 1,568.00 1,568.00 -
公司
南通协鑫
热电有限 - - 43,000.00 43,000.00 - 43,000.00
公司
仙居鑫博
新能源有 15,000.00 - -15,000.00 - - -
限公司
兰溪协鑫
环保热电 40,000.00 - 15,000.00 55,000.00 54,750.00 250.00
有限公司
合计 329,450.00 -8,597.00 - 320,853.00 212,988.00 107,865.00
三、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5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州金融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武汉鑫动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鑫动”)向苏州金融租赁申请的本金为 458.4288 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苏州金融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武汉鑫动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 10
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458.4288 万元人民币。
2、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以下简称
“成都银行华兴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四川协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协科”)向成都银行华兴支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 1,29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
债权为自 2025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5 日期间四川协科在 1,290 万元人
民币授信额度内与成都银行华兴支行办理约定的固定资产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0 元人民币。
3、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
(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太仓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太仓绿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热力”)向邮储银行太仓支行申请的本金为 1,568 万元人民币项目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邮储银行太仓支行基于固定资金借款主合同对绿能热力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 10 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0 元人民币。
4、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银金租”)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户用项目控股子公司(本次涉及承租人包括但不限于沛县鑫熠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望谟协旺新能源有限公司、大理永平鑫富电力有限公司、建水鑫炜新能源有限公司、蒙自协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普洱景谷鑫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曲靖协同新能源有限公司、西盟鑫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云龙鑫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百色鑫晟电力有限公司、防城港鑫晟电力有限公司、广西鑫晟电力有限公司、来宾鑫瑞电力有限公司、钦州鑫立新能源有限公司、沈阳鑫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向浙银金租申请的本金余额
不超过 16,600 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5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2 日期间浙银金
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各户用项目控股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0 元人民币。
5、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与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鑫源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嘉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协鑫”)、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向鑫源租赁申请的本金为 6,500 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鑫源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嘉兴协鑫、协鑫智慧能源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 3 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6,500 万元人民币。
6、202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浙江兰溪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农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协鑫”)向兰溪农商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 16,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35 年 12 月 22
日期间兰溪协鑫在 16,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兰溪农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4,600万元人民币。
7、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与芯鑫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芯鑫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兰溪协鑫向芯鑫租赁申请的本金为 13,000 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芯鑫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兰溪协鑫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 3 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13,000 万元人民币。
8、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
“交通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协鑫鑫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鑫宏”)向交通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不超过 5,5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
主债权为自 2025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2 日期间浙江鑫宏在 5,500 万元
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办理约定的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全部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0 元人民币。
9、202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与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金租赁”)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向国金租赁申请的本金余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担
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8 年 11 月 16 日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在
2 亿元额度内与国金租赁办理约定的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2025 年 12 月23 日,公司与国金租赁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具体融资租赁项目将以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0 元人民币。
10、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晟能综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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