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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科技管理规定(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24 18:54:12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科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公司科技管理特点和实践运行经验,引入外部企业的成熟制度和方法,制定《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属于公司级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科技管理,
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提出了科技管理职责分工、科技工作资源保
障、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科技交流、科技成果管理、科技工作考核评价与表彰奖励、职能边界等基本要求。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 工作理念
坚持自立自强、创新驱动发展的科技工作理念。
面向需求,为企业发展服务,科技管理要围绕企业科研、生产需求,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使科技活动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科技先行,为企业发展开拓道路,科技管理要有前瞻性,提前做好技术准备,适应科技快速发展的要求,推动技术创新;
以人为本,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重视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激励机制。
(二) 根本任务
以向“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生产和服务提供”(以下称为“两个过程”)持续提供全过程技术支持,并为未来进步持续提供技术储备,保障公司持续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为科技创新的根本任务。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组织技术研究开发,开展科学研究和试验研究,探索新领域,形成技术储备,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支持;应用推广新技术,将新技术应用于生产实践,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聚焦行业核心技术瓶颈,加大研发
投入,实现关键技术的自主可控,减少对外部技术的依赖。
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
动创新成果市场化,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3.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构建高效的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在
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4. 优化创新生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
护,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培养高水平的创新团队。
5. 推动产业升级:通过技术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
动能,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增强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三) 核心使命
以服务科技工作、促进科技交流、推广科技应用、保护科技权益,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公司高质量发展为科技管理的核心使命。
通过系统化的管理手段,整合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从而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增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创新驱动发展:科技管理通过研发战略制定、过程管理、成果转化,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与应用,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
2.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合理分配科技资源,包括资金、人才、设备等,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支撑科技活动的顺利开展。
3.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防范技术风险,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
4.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人才的开发、使用、考核和继续教育,培养高素质的科技管理队伍,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
5.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确保科技活动面向经济建设,服务于企业发展需求,实现科技与生产经营的有机融合,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6.科技管理程序化与制度化:建立规范的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科技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通过核心使命的实现,企业科技管理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 总体范围
以科技创新项目立项论证和研究过程管理为主线,统筹好科技工作资源保障、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科技交流、科技成果管理、科技工作表彰奖励等工作。重点处理好与市场经营管理、机构设置管理、责权分配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知识管理、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科研生产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职能业务关系。
科技管理应加强“科技创新项目立项论证、结题验收、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与两个过程的连接,保证科技创新成果持续有效地应用于两个过程和管理改进,使科技投入持续产生价值增量,形成良性循环。
本规定涉及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将本规定提出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各自的管理体系,将措施融入到各自流程。
第二章 定义和说明
第五条 科技是科学与技术的简称。
第六条 科技研究机构是对公司独立组建或与外部合作方共
同组建的科技创新部门、实验室、中心、创新团队等科技创新组织的统称。公司的科技研究机构,既可以是公司行政组织机构中的正式编制,也可以是挂靠在公司行政组织机构上的临时组织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组建的科技创新组织(统称内部科技研究机构)和公司独立成立或与外部合作方共同成立的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统称外部科技研究机构)。
第七条 科技工作是指公司科技工作资源保障、科技发展规
划、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科技交流、科技成果管理、科技工作考核评价和表彰奖励等管理和执行活动。
第八条 科技管理包含科技能力的规划、发展和执行,旨在
通过规划和实施组织营运与策略目标的跨科别领域,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促进公司经济增长。本规定中的科技管理,特指针对公司科技工作而组织开展的管理工作总称。
第九条 科技创新特指公司在理解和掌握科学知识的基础上,
利用现有条件,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创造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条 科技创新项目特指支持技术创新过程的科研生产项
目和支持管理改进的软课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产品设计开发、试制生产、检验试验、数字孪生、通用质量特性提升、技术质量问题解决和服务提供改进的技术研究项目;支持管理数字化能力(亦即组织质量能力或体系能力)提升的管理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项目研究过程是从接受外部或内部提出
的现实及预期技术需求开始,到输出满足技术需求的科技创新成果结束,科技创新项目研究过程本应隶属科研生产。为了更加充分发挥科技管理资源与能力的作用,科技创新项目研究过程特指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指导、过程风险提示、结题验收等工作,除此以外的其他研究过程纳入科研生产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分为广义科技成果和狭义科技成果。广
义科技成果包括狭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成果和论文论著。狭义科技成果特指获得各级政府或行业奖项的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含国防专利)、商标(含商号、域名等其他商业标记)、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等。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各类科技成果的登记、表彰奖
励、保管及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学术组织指公司科技委的专业组。
第十五条 外部经费项目指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军队和其
他顾客等公司外组织立项并提供经费的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指完全由公司提供经费的科技项
目。
第十七条 “三化”包括通用化、标准化、模块化。

第十八条 科技交流指科技人员把所掌握或已拥有的科学技
术信息或物化的知识产品提供给相关科技人员的活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战略和规划管理部门
(一) 总归口公司战略和规划管理;
(二) 根据公司总体战略,对科技创新规划管理提出具体
要求,由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具体落实,编制科技创新规划时,调动公司相关部门参与。
(三) 具体管理公司政策研究、战略规划等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管理部门
(一) 总归口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技管理
业务领域的公司级制度体系能力建设。
(二) 归口管理公司科技工作资源保障、科技发展规划、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技术创新部门(团队)考核、科技工作评价考核和表彰奖励,提出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 具体管理公司技术创新工作体系、中长期激励政策
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管理部门
(一) 归口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提出科技成果管理的
基本要求。
(二) 具体管理公司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知
识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申报、知识产权年度计划、知识库、成果库、成果奖申报、科技报告、论文发布、软课题研究等,组织完成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及对外合作部门
(一) 归口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及对外合作管理工作,提出
科技成果转化及对外合作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 具体管理公司的成果评价与转化、战略合作、情报
管理、专项产业/产品调研、专业学会事项、政府重点试验室、工程中心等组建、国家/省/市平台及资质申报与维护、政府(融办、市经信局、区政府)相关事项的对接、与高校中科院等科研机构相关事项的对接等,组织完成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及条件能力建设规划部门
(一) 归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条件能力建设规划工
作,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条件能力建设规划的基本要求。
(二) 具体管理公司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地方固定资产
投资建设项目争揽及实施、条件能力建设规划、科研生产及办公用房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等,组织完成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技委办公室
(一) 归口管理公司的科技交流和职称评审的基本要求,
提出科技交流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 具体管理公司科技创新项目疑难技术问题研讨、学
术组织、内部科技交流、对外科技交流,配合完成专项产业/产品调研等工作,组织完成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能管理部门
(一) 市场经营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推送适宜的科技创新项目建议,争取纳入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和顾客等外部相关方的科技创新项目指南,并组织争揽取得科技创新项目。
(二) 机构设置管理部门
负责将本规定针对公司科技管理机构、科技研究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纳入机构设置管理、权责分配管理范围并具体落实。
(三) 财务管理部门
负责将本规定针对经费支持提出的基本要求,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并具体落实。
(四)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将本规定针对人力资源支持提出的基本要求,纳入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并具体落实。
负责将科技工作表彰奖励和本规定针对科技工作表彰奖励提出的基本要求,纳入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表彰奖励管理范围并具体落实。
(五)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将本规定针对设备设施支持提出的基本要求,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具体落实。
(六) 科研生产管理部门
负责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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