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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丰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24 15:42:35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证券投资部是董事会指定的内幕信息事务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相关人员需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重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公司经营计划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交易事项、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总会计师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回购股份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职;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最新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
(十五)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二十)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传闻澄清;
(二十一)公司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变动的各类信息;
(二十三)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备案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 2),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 3)。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需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投资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需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需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具体内容依据深交所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需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尽量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外部单位和个人的,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相关业务部门应按本制度规定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承诺书或完成其他保密形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四)证券投资部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等方式将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和违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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