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23 20:06:32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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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英诺激光”)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 同 》, 本 所接受英诺激光委托,担任英诺激光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英诺激光提供的有关本次作废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与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1.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22 年 3 月 24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告示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进行披露。
4. 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由 16.02 元/股调整为 15.90 元/股,并确定以 2023 年 4 月 7 日为预留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7. 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 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鉴于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触发值目标,故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9.73 万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5.00 万股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作废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作废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徐 鹏 飞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晗
陈 淑 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