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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23 20:06:36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目 录

释 义......2
正 文......5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5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6
(一)归属期......6
(二)归属数量及归属对象......6
(三)归属条件成就情况......6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9
五、结论意见......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英诺激光/公司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修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订 稿 )》 / 《 激 励 计 指 (草案修订稿)》
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
他核心骨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英诺激光”)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 同 》, 本 所接受英诺激光委托,担任英诺激光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英诺激光提供的有关本次授予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诺激光相关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实施完毕,2024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回购账户股份 653,100 股后的股
本 151,498,8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P=P0-V=12.38-0.1=12.28 元/股
因此,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12.38 元/股调整为 12.28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因此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
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
(二)归属数量及归属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归属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6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1.8009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6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 12.28 元/股。
(三)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5]0011000305 号)及《英诺激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5]0011000006 号)、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信 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 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1
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查询日期:2025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本次归属条件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符合归属条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述情形,符合归属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条件。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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