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23 19:18:1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经董事会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公开、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财经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 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八)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九)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二十)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五)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八)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九) 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三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以上所称“重大事件”,指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件。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
备案,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登记(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
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须根据内幕信息发生的阶段及进程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或收集《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跟进内幕信息事项截 止到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及相关知情人员,结束后整理归档;
(三)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宁波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 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
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 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报送相关事项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情形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