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港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23 19:00:0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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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94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8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025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合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9:00在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辽港集团会议室举行,由于公司董事长李国锋先生以线上方式参会不便主持,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刘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A股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本次股东会A股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32名,代表股份942,042,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1538%。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H股股东资格由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股东资格、其他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
认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4.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类别
号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 (%) (%)
关于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股东及 A 股 906,308,047 98.342855 12,549,602 1.361749 2,722,313 0.295396
1 控股股东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补 H 股 19,535,550 95.471639 926,600 4.528361 0 0.000000
充承诺的议案 合计 925,843,597 98.280489 13,476,202 1.430531 2,722,313 0.288980
A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议案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 (%) (%)
关于实际控制人、间接
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
1 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 906,308,047 98.342855 12,549,602 1.361749 2,722,313 0.295396
争补充承诺的议案
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为关联交易议案,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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