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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12-19 18:45:1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行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有关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本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八) 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本行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 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的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
大资产处置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对回购本行普通股股份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四) 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转换、
派息等;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本行《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股东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的,本行应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除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议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召集股东或审计委员会应按上述程序
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二) 会议地点应当为本行住所地。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本章相关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行承担,并从本行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二个交易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一。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由审计委员会及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有权出席股东会的在册股东。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出。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
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五)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七)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会同时提名董事人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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