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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创电气: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12-18 18:48:4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
国泰海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创电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精创电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32 号),
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1,446.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1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4,96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9,979,994.34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986,005.6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97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
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4,331,503.76 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4,331,503.7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发行费用明细 发行费用(不含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拟置换金额
号 税) 发行费用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17,000,000.00 1,800,000.00 1,800,0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8,090,000.00 943,396.21 943,396.21
3 律师费用 4,569,360.81 1,267,474.02 1,267,474.02
4 发行手续费用及 320,633.53 320,633.53 320,633.53
其他
合计 29,979,994.34 4,331,503.76 4,331,503.76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姚巍巍 陈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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