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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气体: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提起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7 16:35:39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5-071
转债代码:118033 转债简称:华特转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提起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各方已就相关诉讼签署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和“公司诉赖明贵违约一案”的原告;前期相关诉讼“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为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达成和解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产品采购合同的签订将对公司未来 5 年在相关产品的市场拓展及稳定供应上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和解协议及《产品采购合同》生效后公司将按约定撤回相关起诉,亦不再对相关诉讼事项提出上诉;若和解协议及《产品采购合同》未能顺利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司将继续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和解事项尚需按期履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和“公司诉赖明贵违约一案”均系因《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履行发生的三起具有关联的案件。
一、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3 月,公司收到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传票,赖明贵以公司未按照
《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约定,拒绝提供包装物,拖延试生产进度,严重阻碍试生产的正常进行,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赖明贵和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所签《合作协议》、2022 年 10 月 14 日所签《西南地区电子气
体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下称“《补充协议(一)》”);退还赖明贵已依约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2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公司负担(以下简称“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 年 4 月,公司就与赖明贵、四川中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氟能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确认 2022 年 4 月 6 日《合作协议》,以及 2022 年 10 月 14 日《补充协
议(一)》合法有效,赖明贵、中氟能公司应继续履行;赖明贵按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中氟能公司 51%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中氟能公司应予配合;赖明贵向华特公司支付的 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归公司所有;赖明贵、中氟能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赖明贵、中氟能公司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300 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赖明贵、中氟能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
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合作项目进展暨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以下简称“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公司收到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传票后,向承办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8 民辖终 16 号终审裁定,公司上诉的管辖异议成立,认为一审裁定不当,撤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5)川 1803 民初 603 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4 月立案,赖明贵方在本案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 06 民初 58-1 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处理。公司就上述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辖终 147 号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前期,因公司与赖明贵方已有初步和解意向,同意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协商处理,为节约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纠纷,双方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庭审的申请,公司收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原定开庭
取消,另行安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提起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另,公司诉赖明贵、四川中氟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罗君股权转让纠纷一
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收到《受
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 06 民初 16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以下简称“公司诉赖明贵违约一案”)。
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收到四川省雅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 18 民初 10 号民事判决书。对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
案一审判决原告赖明贵与被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签
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解除;被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明贵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0,000,000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93,100 元,由被告广
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提起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截至目前,上述“赖明贵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诉赖明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和“公司诉赖明贵违约一案”均系因《西南地区电子气体合作协议》履行发生的三起具有关联的案件。
二、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经公司(下称“甲方”)与赖明贵(下称“乙方”)、中氟能公司(下称“丙方”)三方友好协商,就各方签署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及解除等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本次和解协议及《产品采购合同》生效后公司将按约定撤回相关起诉,亦不再对相关诉讼事项提出上诉,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欲向丙方购买 CF4、SF6、NF3 气体产品,期限暂定为本协议签署之
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不少于 5 年),具体购销事宜由甲方和丙方另行签
订《产品采购合同》予以详细约定。
2、三方之前签署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满足如下条件即行解除:一是本和解协议生效;二是甲方和丙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约定的关于CF4、SF6、NF3 气体产品的《产品采购合同》生效。
3、《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已交甲方的 2000 万履约保证金,甲方同意按照(2025)川 18 民初 10 号案判决进行退还,案件受理费用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为弥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项下甲方为此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支出,乙方同意另补偿甲方 900 万元。
4、三方确认,自本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或三方在此之前已签订的所有协议、备忘录、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完全终止,三方对前述所有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履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也不再向任意一方追究任何责任。
5、本和解协议书和《产品采购合同》生效后 3 日内,甲方必须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2025)粤民辖终 147 号案件撤回上诉申请书,同时向佛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交(2025)粤 06 民初 58 号和(2025)粤 06 民初 160 号两案的撤
回起诉申请书,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丙方、及其他方的所有保全措施。所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6、三方在此再次郑重确认:本和解协议及《产品采购合同》生效后,就前述所有协议及相关文件履行所产生的纠纷就此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向其他方主张与前述所有协议及相关文件相关的任何权利。若甲方后续再就前述所有协议及相关文件履行对乙方、丙方及其他第三方发起任何诉讼,需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5000 万人民币;若乙方、丙方就前述所有协议及相关文件履行向甲方发起任何诉讼,需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1 亿元人民币。
7、本和解协议及《产品采购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赖明贵和中氟能公司已经正式盖章签署了《和
解协议》;且,公司和中氟能公司亦同日签署了《产品采购合同》。
截至公告日,上述《和解协议》《产品采购合同》已经正式生效。
三、相关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达成和解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产品采购合同的签订将对公司未来 5 年在相关产品的市场拓展及稳定供应上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和解协议及《产品采购合同》生效后公司将按约定撤回相关起诉,亦不再对相关诉讼事项提出上诉;若和解协议及《产品采购合同》未能顺利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司将继续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和解事项尚需按期履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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