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动力: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5 19:53:43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1 -
第三章 会计机构及财务会计人员......- 3 -
第四章 内部会计监督......- 4 -
第五章 财务会计管理......- 6 -
第六章 资金管理......- 7 -
第七章 往来款项管理......- 9 -
第八章 存货管理...... - 10 -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 12 -
第十章 在建工程管理...... - 15 -
第十一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 16 -
第十二章 营业收入管理...... - 17 -
第十三章 成本、费用管理......- 18 -
第十四章 利润及分配管理......- 20 -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管理...... - 20 -
第十六章 附则...... - 2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股份公司”是指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各公司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各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股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外还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股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各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
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九条 股份公司财务总监为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股份公司的
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各子公司设财务部长/财务经理岗位,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分管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财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纠正。
(三)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日常管理的资金需求,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五)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六)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税务策划,合法降低税务成本。
(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现代化水平。
(八)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九)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公司(或上级)的审计监察部门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计机构及财务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负
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财务人员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 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录用为公司的财务 人员。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
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
依法从事财务工作,在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财务人员参加继
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分,公司鼓励 财务会计人员自行参加各类会计职称及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制度的
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删除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严格
执行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管理规定,准确核算公司的经济业务。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有关公司财务信息履行保守秘密责
任。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商业 及财务秘密。
第十九条 会计工作交接。财务会计人员因工作转岗、调动或离职,必须履
行工作交接程序。移接管人员应当认真作好移交工作,交接工作包括移交人列 出资料交接清单,清单包括未完结工作事宜、急需处理事项、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软件操作手册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有关印章、 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批示、信函、收集整理和制作的工作 资料、会计工作日志及其他会计资料和办公用品等内容,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 事项质疑,要求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证件。
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 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主管会计机构负 责人监交。公司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进行监交。接管人 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实物移交须逐项清点, 发生毁损的应注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 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 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 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由监交人负责 将另一份存交接所在部门档案管理员。
被撤销、合并公司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 债务移交清单,向公司财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岗位交接后,如移交人仍在财务部门工作,移交人负有对移交岗位重大事 项后续处理的监管,确保岗位工作的连续性与准确性;
岗位交接后,如移交人不在财务部门工作,监交人负有对移交岗位重大事 项后续处理的监管,确保岗位工作的连续性与准确性。
第四章 内部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及其他有关法规;证监会颁布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规条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其他指导性文件;
(四)公司章程、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公司经营计划、财务计划、业务计划。
第二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应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予以退回,或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
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公 司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资产管
理制度,明确实物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对实物资产进行有效管 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报请有权机构进行处 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
务报告行为,应当抵制;抵制无效的,应当向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正确、不合理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应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 止和纠正;
(四)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所在公司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公司负责人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签署书面决定并对该决定负责;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 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公司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 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财务会计人员对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事项,应当制止和纠 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对所在公司制定的财务工作
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
律法规、会计准则,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 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号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