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5-12-15 19:53:43
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7月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书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HAU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附送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 财务报表附注
三、审计报告附件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审 计 报 告
中兴华审字(2025)第 018525 号
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重化工公司”)财
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7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5 年 1-7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表附注二、(1)的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华泰重化工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强调事项——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二、(1)对编制基础的说明。华泰重化工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是为了本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之用。因此,财务报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其他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的报告仅供华泰重化工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之用,而不应发送至除本公司少数股东股权转让之外的其他方或为其使用。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华泰重化工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华泰重化工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华泰重化工公司、停止营运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华泰重化工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的过程中,我们运用了职业判断,并保持了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华泰重化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
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1-7 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历史沿革、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本公司原由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阜康市博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和陈家钧共同出资组建,于 2004 年 1月 16 日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 6500001001815 号的营业执照。
本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45,000,000.00 元,依据 2004 年 9 月 10 日股权转让协议,乌鲁木齐
环鹏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 11.11%的股权转让给上海贸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分别依据 2004
年 10 月 29 日、2005 年 4 月 2 日、2005 年 8 月 16 日、2005 年 10 月 16 日的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本公司分别增加注册资本 55,000,000.00 元、80,000,000.00 元、60,000,000.00 元、
60,000,000.00 元,截至 2005 年 10 月 16 日,本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300,000,000.00 元。依
据本公司 200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 2005 年度股东会决议,阜康市博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自然人股东陈家钧分别将其各自持有的 1.67%股权(合计持股比例 5.01%、金额 15,000,000.00 元)转让给中泰化学,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本公司于 2006 年 5 月正式开始生产。依据 2006 年 12 月 11 日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600,000,000.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900,000,000.00 元,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6500001001815 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依据 2007 年 2 月 1 日股权转让协议,宁夏大地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 1.67%的股权
(15,000,000.00 元)转让给中泰化学,将其持有本公司 0.55%的股权(5,000,000.00 元)转让给
乌鲁木齐国经信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依据 2007 年 3 月 30 日股权转
让协议,上海贸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 0.55%的股权转让给中泰化学,并办理了相关
工商变更手续。2007 年 12 月 28 日,依据本公司增资扩股补充协议(暨中泰化学 2007 年增发新股
募投项目实施协议),本公司各方股东同意中泰化学以其 2007 年 12 月 26 日增发新股募集所得资
金增资至本公司。
2008 年 1 月 8 日,中泰化学对本公司增加投资 992,110,000.00 元,其中 776,971,688.00 元作
为新增注册资本,145,138,312.00 元作为资本溢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对增资事项出具了信会师验字(2008)第 002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确认,注册资本变更为1,676,971,688.00 元,并已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2010 年 4 月,依据本公司增资扩股补充协议(暨新疆中泰化学 2009 年增发新股募投项目实施
协议),中泰化学对本公司增加投资 2,619,464,704.00 元,增资后持股比例 99.651%、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0.233%、乌鲁木齐国经信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0.116%。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296,436,392.00 元,营业执照号变更为 650000030001772 号,法定
代表人翟纯勇。
依据中泰化学、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国经信用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国开
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方于 2011 年 10 月 19 日签订的《股权融资协议书》,国开创新资本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资金向本公司增资 5 亿元整,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350,380,000.00 元,
持 股 比 例 7.54%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149,620,000.00 元 。 增 资 后 , 本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4,646,816,392.00 元,营业执照号变更为 650000030001772-2 号,法定代表人肖军。
2012 年 10 月,中泰化学依据《股权融资协议书》收购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 7.54%股权,收购后持股比例为 99.67%,2012 年 11 月 13 日,本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依据本公司 2013 年 1 月 5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款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 1.3 亿元,按 1:1.39 比例增加本公司注
册 资 本 93,525,179.86 元 , 36,474,820.14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4,740,341,571.86 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新国资产权
[2013]73 号),新疆国资委将其所持本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中泰集团,2013 年 3 月 5 日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
本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0000757660799G。
依据中泰化学、中泰集团、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国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华泰重化工债转股投资计划)七方于 2019 年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