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克科技: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12-15 16:07:4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克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投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16,680,000 股,相关股票已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66,680,000 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实施了 2024 年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66,6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10,002,000 元;送红股 0 股,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股本 26,672,000 股,转增后公司
总股本为 93,352,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93,352,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23,35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15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850%。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共计 70,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850%。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7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85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5 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胡坚晟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胡甫晟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李
燕梅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胡霞群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胡敏慧女士。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所作的承诺及具体履
行情况如下: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型
已履行完毕,自
上市之日 2022
年 12 月 12 日起
36 个月内未进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行转让,未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或者委托他人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管理本人直接
公司控股 和间接持有的
股东、实 公司股份,公司
际控制 股份限 未回购本人持
首次公开 人、董事 售、减 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时所 长胡坚晟 持意向 已履行完毕,
作承诺 先生,实 及减持 2023 年 6 月 12
际控制 事宜的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日公司股票收
人、董事、 承诺 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盘价高于发行
总经理胡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价 65.58 元/股,
甫晟先生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不存在上市后 6
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 个月期末收盘
日)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 价低于发行价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 的情况,也不存
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 在公司上市后 6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个月内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
格均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的情
况。
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就任董 正常履行中,未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继 披露过减持计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划或进行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
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
定。
1、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并通过公司对前述控制
权安排事宜进行公告,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在
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
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2、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
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 继续履行中。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
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
容予以公告。
3、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其他规
定。
5、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
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
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
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
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
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则本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本人应在不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
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稳定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价预案 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 已履行完毕。的承诺 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
增持公司股票。
①本人应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
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票的价
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公司股票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