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德酒: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12
公告时间:2025-12-12 20:44:26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原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21245D。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9 号
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hai Huzhu TianYouDe Highland Barley Spiri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 6 号。
邮政编码:81050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9,107,97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秉承“艰苦创业,团结拼搏,求实创新,质量为纲”的企业精神,以独特而一流的产品和服务,凸显科学、严谨的现代管理手段。全方位拓展业务,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使企业稳步可持续发展,让全体股东获得最好利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粮食收购;谷物种植;农副产品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粮油仓储服务;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生物饲料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化妆品生产;饮料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茶叶制品生产;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动物饲养;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 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分别为: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劲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同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木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津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股东在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其拥有的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出资,折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9000 万股。其各自认购公司股份数、认购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 认购比例 出资方式
号 股)
1 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9250 75% 净资产
2 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 4550 11.67% 净资产
3 福建劲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50 5% 净资产
4 北京天同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81.25 3.54% 净资产
5 深圳嘉木投资有限公司 1381.25 3.54% 净资产
6 上海津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87.5 1.25% 净资产
合计 39000 100%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中磊验字[2011]第 0003
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 6 名发起人的出资已全部到位。
发起人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更名为“青海天佑德科技投资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79,107,97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79,107,974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本章程中的本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