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中钢国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公告时间:2025-12-10 16:18:46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确保资金使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用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确保资金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用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
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执行。 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相一 资报告,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中承诺的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者纵容公司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
任。 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
称、期限等信息。 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对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对
募集资金进行专项账户存储。 募集资金进行专项账户存储。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 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修订前 修订后
专户存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额;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额;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独立财务顾问; 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
料; 独立财务顾问;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料;
的监管方式;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和违约责任; 的监管方式;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和违约责任;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修订前 修订后
专户。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金专户。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
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该协议终止之
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