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中钢国际《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公告时间:2025-12-10 16:18:46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 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其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钢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际,制定本办法。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 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
办法。 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修订前 修订后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的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三)由第七条所列的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
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 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过半数的董事兼任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修订前 修订后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自然人。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
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等有关事项来进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行。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 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告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存贷款业务;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修订前 修订后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十六)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等); (十七)签订许可协议;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