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9 19:05:53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9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事业部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全体员工实施的,目的在于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适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关注提高运营与管理效率。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按规定披露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各类信息。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各部室和下属各单位制定、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做好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日常维护,促进公司各业务领域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公司内部管控机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二)指导下属单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推进公司与下属单位一体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三)组织内部控制管理经验交流、宣传及知识培训。
第九条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审计监督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内部控制体系评价工作;组织对所属各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三)开展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工作。
(四)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审计工作开展及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内部控制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内控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包括:
(一)推进本部门相关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优化与改进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领域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收集、识别、分析与评估本部门业务领域面临的各种风险和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应对控制方案并实施。
(四)配合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工作,并负责对有关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整改。
(五)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 下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全层级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参照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及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二)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人员统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与公司总部内控、审计等内控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接,完成本公司内部控制落实和监督的配合工作。
(三)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完善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缺陷认定标准。按公司总部统一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自评工作,按时报送评价报告和内控缺陷清单。
(四)接受公司总部的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按照公司总部及监管要求积极配合内控检查、审计工作的开展。
(五)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实施并持续改进。
(六)根据管理需要,对本公司的下级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按公司要求完成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内控部门组织编制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当发生下列情况,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不适用时,应修订完善: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要求等发生变化时。
(二)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机构、管理职责、规章制度、信息系统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时。
(三)业务管理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发生重大内控缺陷事件,需新增、修订和完善对应内部控制规范内容时。
(五)其他需要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的事项。
第十三条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分离措施,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授权、审批、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有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授权审批控制。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三)会计系统控制。建立会计相关岗位责任制、可靠的凭证控制、完整的簿记控制、严格的核对控制、规范的账务处理流程、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和程序等方面,具体在财务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中规定。
(四)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五)预算控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六)运营分析控制。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对标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七)绩效考评控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公司整体内部控制框架下,梳理规范本部门关键业务流程和控制措施,聚焦风险控制点,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环节,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同时要积极配合内控部门牵头的专项内控优化工作,并按内控优化方案落实优化;强化控制措施落实,使员工掌握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以书面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力度,梳理和规范业务系统的审批流程及各层级管理人员权限设置,将内部控制管控措施嵌入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确保自动识别并终止超越权限、逾越程序和审核材料不健全等行为,促使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纵因素,逐步实现内部控制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下属各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对下属各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下属各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各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下属各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下属各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下属各公司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总部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经营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七)对各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各下属单位存在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责任人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