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铁: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9 19:03:24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
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审查:
(一)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 30万元(不含本数)(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300 万元(不含本数),或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不含本数)(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决定。对于其中必需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含本数)(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本数)(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制度其他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本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 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参股公司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方为有效;但应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还需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