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5 19:02:43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中选择,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还应在符合条件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对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进行审慎评估,建立内部审查程序,并采取加密、限定知情人范围、签署保密承诺等必要措施,防止相关信息被不当泄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前述信息同时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或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种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 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 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 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指引及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