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2-05 17:57:25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维 护 长 飞 光 纤 光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
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等境内外上市公
司监管法规以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或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或其股
东授权代理人(简称“ 股 东 代 理 人 ” )、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
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
则。
第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
授权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议事规则享有
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
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组织股东会。公司董事不得阻碍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
股东会的比例。股东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
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二章 股东会的制度
第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
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东
外,内资股股东(简称“A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简称“H股 股 东 ” )视 为 不 同 类别股东。公司拟变更或废除
类别股东权利,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并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分别召集的类别股东会通过。
由于境内外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变化以
及境内外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导致类别股东权利的强
制变更或者强制废除的,不需要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
批准。
第九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会,除年度股东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
东会。临时股东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 按一股一票基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有表
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
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五) 独立董事提议并征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
(六)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不能召开年度股
东会,或在出现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情形的时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
作,公司秘书协助公司准备前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及授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等事项作出决议 ;
(六) 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八) 修改公司章程 ;
(九)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含百
分之一)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
保事项 ;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在遵守
境内外法律、行政法规、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在
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
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
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
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并在符合公司股份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十八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为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效率,公司的交易事项,如果根据
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披露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若根据上
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股东会批准的,应由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股本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