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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人福医药法律合规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版)

公告时间:2025-12-05 17:02:21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法律合规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下称“人福医
药”或“公司”)法治建设,完善法律合规事务管理,不断提升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人福医药法治工作体系,实现人福医药法律合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数智化,切实维护人福医药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福医药及人福医药下属全资、
控股及其受托管理的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法律合规工作的宗旨是:围绕人福医药
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生命科技企业的战略目标,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法治建设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单位发展和现代企业治理结构需要的法治工作专业体系和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机制,提供适应本单位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需要的法律合规支撑和保障。
第四条 各单位法律合规工作的基本原则为:
(一) 依法合规维护人福医药及本单位最大利益原则;
(二) 早期介入、预防风险为主原则;
(三) 独立工作、不受干扰原则;

(四) 防范法律合规风险和把握商业机会综合考虑原
则;
(五) 授权与责任对等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法律合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为本单位
的经营管理提供优质、高效、专业、全面、系统的法律合规专业服务,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减少和避免本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合规风险,解决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合规问题,督促本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 各单位法律合规事务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根据
全面与重点兼顾、风险控制与效率平衡、授权与能力匹配、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理授权、规则指引,促进法律合规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七条 各单位应倡导和培育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合规
从高层做起、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企业文化;坚持法律原则、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不允许违法违规经营,不鼓励钻法律空子;培育和弘扬法律合规工作人员专业敬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学法守法用法的企业文化。
第八条 各单位法治工作应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
妥善处理法律合规风险和商业机会的关系,包括:
(一) 合同的严密性和商业伙伴的慎重选择的关系;
(二) 通过法律合规工作管控重大风险和通过商业判
断承担必要风险的关系;
(三)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发挥商业行为主动性的关
系;

(四) 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和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切
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关系。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上级单位法治工作规划及实施方
案,制定本公司的法治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和年度法律合规工作计划。人福医药各下属公司年度法律合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纳入 KPI 业绩考核体系。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公司规模和实际情况,逐步建立
和完善公司律师制度,逐步实现法律合规工作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实行法律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
法违规经营或失职、渎职等己方原因导致法律纠纷,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
制度中的含义如下:
(一) 人福医药/公司:指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二) 上级单位:指本制度具体条款所涉主体的母公司或对本制度具体条款所涉主体有管理权的单位;
(三) 下属单位/下属公司:指本制度所指主体的下属全资、控股及其受托管理的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
(四) 各单位:指人福医药和人福医药下属单位;
(五) 职能部门: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指人福医药总部的各职能部门和中心等内设机构的统称;
(六) 主要负责人:指各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
理;
(七) 总法律顾问:指具备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由各单位聘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 副总法律顾问:指具备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由各单位聘任协助总法律顾问开展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法律合规管理人员;
(九) 法律合规工作机构:指各单位设置的、负责本单位法律合规工作的职能机构,名称视各单位确定的具体名称而定;如本制度中明确指定为某单位法律合规工作机构的,则单指该单位特定法律合规工作机构,非本定义中的统称含义;
(十) 人福医药法律合规工作机构:指人福医药风险管理部;
(十一) 法律顾问:指具有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境外律师执业资格,由各单位聘任专职从事法律合规工作的人员;
(十二) 外聘律师:指各单位依据本制度第四章规定聘用的外部律师;
(十三) 法律纠纷案件(或案件):指法院、仲裁机构和处理争议的政府主管部门等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受理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
(十四) 规章制度:指各单位针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制度、规定、办法(细则);

(十五)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字号、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等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标记、品牌、信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十六) 合规管理: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各单位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检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十七) 授权:指公司代表人将其代表公司的权利(包括合同事务,股东事务,诉讼、仲裁及行政程序事务,公司登记、产权登记、经营资质登记事务,代表公司参加商务谈判等事务)委托他人代理行使的有关行为;
(十八) 法务系统:指各单位法律合规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专业辅助系统的统称;
(十九) 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
(二十) 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二十一) 本制度:指《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法律合规事务管理制度》;
(二十二) 本制度配套规定:指《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风险与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定》及其他人福医药关于法治建设管理事项的规定、办法、指引、
手册或通知等文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一节 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及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人福医药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人福医药法治建
设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法治建设第一责
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
(二) 贯彻上级单位法治建设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 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四) 上级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工作。
第二节 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人福医药应适时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逐步
实现总法律顾问的专职专业化管理。

人福医药结合实际情况,将总法律顾问制度逐步推广至核心子公司。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业专职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总法律顾问对本单位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出席本单位重要决策会议。
第十七条 总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合规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合规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学学士或法律硕士以上学位;
(五)具有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境外律师执业资格;
(六)担任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负责人满三年,或者担任企业法律合规工作机构负责人满三年;
(七)具有长期、丰富的法律合规实务经验,专职从事企业法律合规工作或律师、司法等工作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各单位选聘副总法律顾问的,副总法律顾问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条件;
(二) 担任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副职满三年,或者担
任企业法律合规工作机构副职满三年;
(三) 具有长期、丰富的法律合规实务经验,专职从事
企业法律合规工作或律师、司法等工作八年以上;
(四) 专职从事本单位法律合规工作。
第十九条 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可以从各单位
内选聘,也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人福医药下属二级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任用应报人福医药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聘任,免职应报人福医药备案。人福医药下属二级公司副总法律顾问的任免应报人福医药备案。人福医药下属二级公司下级单位的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任免及考核,由所属二级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 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全面负责企业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合规事务;
(三)全面负责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四)列席企业董事会、办公会,对董事会、办公会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审议事项提出法律合规意见;
(五)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经营决策,并对相关法律合规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六)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合规工作机构;
(七)负责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法律顾问培训;

(八)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九)指导下属单位法律合规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合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十)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各单位应为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提供相应的履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实行述职制
度。人福医药下属二级公司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应向人福医药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述职。
第三节 法律合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人福医药法律合规工作机构是在人福医药
总法律顾问领导下负责人福医药法律合规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人福医药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
人福医药其他职能部门配备的专兼职法律合规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合规事务,并在业务上接受人福医药法律合规工作机构的管理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法律合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本单
位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人福医药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是人福医药法律合规工作的参与单位,应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严格遵守本制度。
下一级单位法律合规工作机构在业务上受上一级单位法
律合规工作机构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人福医药法律合规工作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一)提出人福医药法治建设工作政策,负责制订人福医药法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年度法律合规工作计划;
(二)负责人福医药法律合规工作的管理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人福医药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对拟以人福医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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