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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达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12-04 19:10:22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董事会还可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的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等财产保全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制定清偿方案。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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