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3 18:22:19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及服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机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主要人员。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属于公司一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硬)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 因工作原因经常从事与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复制。公司外部人员确需接触内幕信息的,在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后,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二十六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依规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司察看;
(六)与绩效考核挂钩;
(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