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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3 16:32:03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可指定专人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三)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三)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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