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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西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12-02 21:59:46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证券代码:00292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12月

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5
三、基本假设......6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9
(一)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9
(二)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11
(三)结论性意见...... 1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2
(一)备查文件...... 12
(二)咨询方式...... 12
一、释义
德赛西威、本公司、 指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股本总额 指 指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
[2006]175 号)
《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工作通知》 指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
《工作指引》 指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
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
《公司章程》 指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资委 指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德赛西威提供,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激励计划对德赛西威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德赛西威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德赛西威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德赛西威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德赛西威对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一)2021年8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1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惠州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惠市国资函〔2021〕149号),惠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制定的《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2021年11月5日通过公司内部发布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11月22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1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该批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

(七)2022年6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2年7月8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4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7.60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23年2月9日,公司已按照规定办理完成上述回购注销事项。
(九)2023年8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9月1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3年11月7日,公司已按照规定办理完成上述回购注销事项。
(十)2023年12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4年8月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11月25日,公司已按照规定办理完成上述回购注销事项。
(十二)2024年12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三)2025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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