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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古越龙山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2 18:05:40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电话咨询、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
第三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的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细则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由董事会秘书对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由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登记,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对于公司内部网站、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须事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表并形成会议记录,并要求来访的特定对象签署现场调研、采访承诺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来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与会谈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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